各学院、各部门、经费负责人: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1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与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采购需求市场调查
1.调查范围:对于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上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除外),使用单位必须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查。其他项目鼓励开展市场调查。涉密、紧急等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调查要求:调查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选择的市场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且具有代表性。
3.材料要求:使用单位应保存详细的商务要求、关键技术指标对比表或者品牌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作为论证采购需求合理性、合规性的依据,在发布采购文件公告前,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其中: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非进口设备项目,可简化市场调查,在采购文件发布前提供《技术指标对比表》或《品牌对比表》即可。
对于进口设备项目,以及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则需提供完备的《市场调查报告》。特别是进口设备,由于涉及财政前置审查,该报告必须在采购计划上报前完成。因此,使用单位尽可能提前与招采中心充分沟通,明确并锁定采购文件中的关键技术参数,确保市场调查结论能直接服务于后续采购文件,避免因需求变更重复调查。
二、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审查机制
招采中心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强化限额以上项目审查机制。主要做法:
1.一般性审查:限额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采中心通过采前研判会的形式审查包括不限于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变更常规采购方式是否说明理由,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采购政策,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2.重点审查: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项目,在一般性审查基础上,招采中心根据需要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四重审查”:
非歧视性审查:审查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因素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竞争性审查: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确保充分竞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采购政策审查:审查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政策。
履约风险审查:审查合同文本、验收方案和风险处置措施是否可行。
各学院、各部门及经费负责人是采购需求制定与调查的责任主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建立校级审查机制,加强对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已定稿或完成确认程序的采购文件,按其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定稿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一般审查意见书.docx
附件2:重点审查意见书.docx
招标与采购中心
2026年4月16日